文档介绍: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06年09月01日 16时11分 86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川价发[2006]165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我局制定了《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发布,自2006年 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试行)》(川价成〔2004〕228号)同时废止。各地在施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附件: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42号令“)第二十五条授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政确认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成本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实际正常成本。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的规范、规划、组织。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公布全省分行业(项目)社会平均成本。
第六条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成本监审机构实施。
成本监审机构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成本调查队或承担成本调查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各级成本监审机构在本级成本监审权限内实施成本监审;接受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或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请求实施成本监审;负责本级和下级成本监审业务培训、考试;监督指导下级成本监审机构成本监审工作;本行政区分行业(项目)社会平均成本汇总测算;成本监审资料档案管理。
第八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并随《四川省定价目录》同步调整。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或依法采取价格紧急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实施成本监审。
第九条成本监审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的前置程序。列入《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经过成本监审的,价格制定方案应附成本监审报告。
第十条成本监审应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和定价成本的相关性、合理性、平稳性、完整性要求。
第十一条成本监审按《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实施成本监审。
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临时授权或委托下级管理的价格,成本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