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改办价格〔2006〕2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适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价格的需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的规定,我们起草了《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广泛征求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消费者和有关专家意见,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报送我委(价格司),同时将意见的电子文档发送至我委价格司电子邮箱(******@******@npcs.)。本通知附件电子文档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全国成本调查网()下载。
附件:
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含产权及经营权均属个人、产权及经营权分离等其它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收费的小轿车。
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审要求提交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调查测算其平均经营成本。
第七条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构成。
第八条直接成本是指在出租汽车运营中实际发生的与车辆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包括车辆折旧费、行车燃料费、车辆保险费、修理费、轮胎消耗费、车辆规费和其他费用。
(一)车辆折旧费: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出租汽车折旧金额。
(二)行车燃料费:指出租汽车行驶时耗费的汽油、天然气等燃料的费用。
(三)车辆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