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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自动监控数据 有效性审核办法 编制说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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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自动监控数据 有效性审核办法 编制说明.ppt

上传人:aluyuw1 2014/10/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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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自动监控数据 有效性审核办法 编制说明.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司
2011年09月
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三、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管理
四、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五、监测数据的管理
六、罚则
七、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污染源监测,是指对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监测,并进行计算、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工业污染源监测、农业污染源监测、生活污染源监测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等。
放射性污染源、移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污染源监测分类】污染源监测分为排污单位从事的自行监测和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的监督性监测。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适用标准与技术规范】污染源监测应当适用国家或者地方针对不同行业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或者地方未针对行业制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适用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综合排放(控制)标准。
从事污染源监测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中未作规定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污染源监测质量管理】从事污染源监测活动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对污染源监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监测人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污染源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污染源监测管理和技术业务的培训。
第二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七条【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范围】依法需要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以及纳入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自行监测。
第二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八条【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结合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排放污染物的类别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上报等提出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