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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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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docx

上传人:朱老师 2022/2/27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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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法
【发布单位】81501
【发布文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发布日期】2022-03-19
【生效日期】2022-03-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告宣传、产品说明、店堂告示、
效劳公约、信誉卡等形式,单方面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从其承诺;
〔四〕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规定,但以广告宣传、产品说明、店堂告示、效劳公约、信誉卡等形式,单方面向消费者作出优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承诺的,从其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规定,未与消费者达成约定,也未单方面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向消费者以优惠、有奖、降价等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不免除应承当的包修、包换、包退及其他责任。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第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因商品质量或者效劳质量发生争议的,可以由争议双方约定或者由案件受理单位指定法定的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先由提出鉴定的一方预付,鉴定后由责任方承当。
对于难以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消费者本人过错的证据;如果不能证明是消费者本人的过错,应当承当责任。

第九条 第九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可以向经营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第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以下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赔偿消费者所受的损失;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的,应予增加,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效劳的费用的一倍:
〔一〕成心掩饰商品或者效劳存在的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平安缺陷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商品的;
〔三〕销售商品数量缺乏的;
〔四〕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以不合格效劳冒充合格效劳的;
〔五〕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的;
〔六〕采取虚假的清仓价、换季价、拆迁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表示的;
〔七〕以虚假的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
〔八〕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九〕伪造商品的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店名、厂址、店址的;
〔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一〕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商品检验、检疫结果的;
〔十二〕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十三〕成心不标明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的;
〔十四〕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十五〕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商品不予声明,或者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试销品〞等商品而不标明的;
〔十六〕对修理的商品夸大故障、成心损坏、偷换原配件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的;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