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福田区促进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责任管理部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是专项资金安排的审定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资金,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评审制项目
第四条技术攻关支持。对辖区科技创新企业开展高新技术和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的,以及互联网、物联网技术与民生建设相结合并对辖区民生建设有重大贡献或重大突破的项目,经评审给予“技术攻关支持”。
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营业收入增长率近两年平均不低于25%,实际已投入资金30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其它未尽事项,另行提请。技术攻关支持资金按项目进度分节点拨付。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能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具备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三)所申请项目符合福田区主导产业方向。
第五条三新研发支持。辖区企业从事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服务)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通过评审给予“三新研发支持”,支持额度不高于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50%,且不超过200万元。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持。支持辖区企业从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项目,经专家评审,给予其上一年度交易平台实际投资总额50%以内的支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持分为以下两种:
(一)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示范支持。支持以各类传统专业市场为依托的“实体市场+网上交易平台”模式的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给予其上一年度平台实际投资总额50%以内的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纳税额的50%,且不超过300万元。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注册和税务登记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
。
(二)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支持。支持主营业务从事第三方支付、跨境外贸及行业平台等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企业,给予其上一年度平台实际投资总额50%以内的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注册和税务登记在福田区的独立法人单位;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60%以上,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七条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支持从事生物、新能源、新材料、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减排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研发、生产及科技服务的小型科技企业,对正在实施的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给予“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田区注册及纳税一年以上五年以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二)至少拥有一项与所申请支持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或企业资质(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产品登记证或企业拥有ICP、ISP、IDC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
(一)区政府通过与国家部委及其所属研究院所共同出资联合举办事业单位的模式,支持和吸引国家重大创新资源落户福田,具体支持方式由区政府与合作方协议约定,所需资金在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年度预算中安排。
(二)对大学、科研院所和国家部委及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等在福田设立的全台,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最多三年的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该平台实际总投入的20%。
(三)对区政府认定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最多两年的支持,其中对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高支持金额可提高到150万。对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支持金额不超过该平台总投入的30%。
(四)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配套支持,配套支持标准为已获支持经费的50%,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不超过300万元,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不超过200万元,市级重点实验室的不超过1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