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餐饮服务现场验收申办指南
(试行)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含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餐饮配送单位)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许可范围和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首先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现场验收通过后,凭《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和其它材料在意见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逾期需重新申请现场验收。
一、现场验收流程
申请人提出现场验收申请
出具现场验收核查书面意见
现场核查
整改
提出复验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现场复验
出具现场验收不合格意见
通过
通过
未通过
未通过
申请人到办证窗口提交现场验收申请有关材料后,我局将出具《现场验收申请回执》,并于接收现场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审查人员进行首次现场核查,首次现场核查通过的,由审查人员出具《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并在图纸上签名确认(延续除外),现场核查未通过的,由审查人员出具《整改意见书》或《现场验收不合格意见》。要求整改的,限期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到办证窗口或在我局网站出复验申请,我局将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审查人员进行现场复查,复查通过的,由审查人员出具《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并在图纸上签名确认,复查未通过的,由审查人员出具《现场验收不合格意见》。逾期未提出复验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二、现场验收申请材料
(一)申请现场验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除同时供应两个及以上的企业员工就餐的工业区食堂外(需要工业区管理方出具证明材料),食堂须以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工业区管理方等为主体申请现场验收,不得以承包方的名义申请办理。
1.《深圳市餐饮服务单位现场验收申请表》(原件1份)。
2. 新办提交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一,改扩建、延续、变更许可项目提交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经营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租赁合同;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无法提交有效产权证明的场所,经营者可凭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或部门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原件1份)。延续和变更许可项目无须提交。
、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和通风设施)等平面布局图(一式2份)。延续无须提交。
(二)申请整改复验的,到窗口提交《深圳市餐饮服务单位现场整改复验申请表》,或在网站提出申请。
三、现场验收核查标准
餐饮服务单位现场验收核查按照以下类别分别进行: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烧卤熟食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类:中央厨房。
各类别的具体核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