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平安和乘客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运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供应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根据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整价。因特别状况,经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可实施临时限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网约车的详细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其次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实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化场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实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爱护技术措施;
(三)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四)运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供应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线上服务实力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出
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托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供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本市办公场所、培训教化场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线上服务实力认定结果材料;
(六)经营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确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确定的,经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确定的,应当明确网约车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确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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