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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看法》第68条,一方当事人存心告知对方虚假状况,或者存心隐瞒真实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一般来说,构成欺诈行为必需具备以下4个要件:(1)欺诈方需有欺诈的存心;(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一般包括存心告知虚假状况和存心隐瞒真实状况两种;(3)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的判定,也就是指欺诈的行为与陷入错误判定的结果之间有相当之因果关系;(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定而为意思表示。假如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 由此可见,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照实披露学历信息或供应假学历,并不势必构成欺诈。而仅当劳动者未照实披露学历信息或供应假学历导致用人单位做出了订立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的,才构成欺诈,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只能由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确认。当时新华都老板陈发树看中这位“打工皇帝”主要是他的业绩、实力及影响力,加州理工博士并非聘用的确定性因素。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干脆相关的根本状况,劳动者应当照实说明,但该规定侧重于用人单位有权了解的、与劳动合同管理相关的信息,而该信息不必须均足以影响用人单位确定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说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未照实披露学历信息或供应假学历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相关的学历条件是否是公司确定的录用条件之一,且是否已经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 合同无效≠“关系”无效 退一步说,即使因伪造或谎报学历的求职行为被认定为欺诈,也不意味着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酬报。劳动酬报的数额,参照本单位一样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酬报确定”。劳动关系的特别性在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供应劳动后,无法收回,因此,复原原状在劳动合同中无法实现。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供应劳动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酬报,涉及其他权利义务纠纷的,还应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假设求职者采纳虚假学历的方式订立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但他已经为公司供应了劳动,而且根本履行了合同义务,所以尽管劳动合同无效,公司还是应支付相应的酬报。这事实上是一种不溯及既往的处理方式。当然,假如劳动合同的无效因求职者的欺诈行为造成,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5款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追究赔偿责任。 当然并不是说全部的无效劳动合同都不溯及既往,这里再说一个真实案例。2004年11月,在北京举办的全国第六届高级人才洽谈会上,刘志刚看到郑州航院的聘请台,就自称于11014年考入北京大学,11018年考入北京大学经济学专业硕博连读。并称探究生在读期间,他曾先后在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任助理探究员等职,主持过中国电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