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是没有错的,也尽到了法院的责任。
第三种看法认为,依法审判是原那么,判决结果应当与有效执行相结合考虑,否那么,判决后得不到有效执行,等于没有作出该判决。依据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判决巨额赔偿,明显属于盲目的不当判决,被告人终身及下一辈人都无法清偿,只能是给国家、集体一张法律白条。而判令复原原状,虽短期内办不到,也不完全就能复原到原来的状况,但有可行性。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也能够承受,他自己复原不起时可以让他的子孙来复原。复原原状的方法除了补种幼树,不行能再有更好的方法来解决。因此,要判决种树,量刑时那么要把补种树苗的问题考虑进去。如假设判处被告人实刑,就要等刑满释放后才能补种或者就地服刑补种,但均不现实并且执行起来很困难。分析被告人失火缘由,完全是一种过失的犯罪行为,是应当预见自己在森林边燃烧杂草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幸免,结果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才给国家、集本财产造成的重大损失。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非存心,失火后被告人踊跃扑救,说明被告人并非想让自己的纵火行为把森林烧毁,,所以适用缓刑是符合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的,判决被告人缓刑、补种树,可以使烧毁的林地尽快得到再生利用,而补种树苗不须要投资多少经费、技术,树苗能就地取材,被告人完全能够承受,既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和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也能起到惩戒犯罪人、教育广阔人民群众增加防火意识,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又能起到逐步弥补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作用。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接受了第三种看法之后,作出缓刑补种的前述判决,引起了全国新闻媒体及法学界专家的广泛关注,同时也符合社情民意,深得当地人民群众的拥护,并且为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开创了先河,值得谨慎加以总结。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既表达出我国《刑法》的严厉,又确的确实地表现出古蔺县人民法院敏捷运用法律,结合实际,为弥补、挽回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所作出的一种符合客观实际,并且相当有人情味的温情判决。这从被告人自觉履行种树义务,社会各界予以高度评价中得到了证明。说明该判决具有缔造性、可行性和前瞻性的特点,是一个值得借鉴和进一步探究的胜利判例。
民事公益诉讼案例篇2
2022年,被告戴望相、班志华等六人在安静市县街镇下元良村委会小箐口村民小组落水洞进展非法采矿,,而且已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为此,安静市检察院向安静市法院提起公诉,并对该六被告赐予了刑事惩罚,之后,安静市国土资源局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起诉六被告,。该案经昆明中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由六被告人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支付损失44万余元的调解协议。该款进入救济资金专户后,安静市林业局向救济资金专户管理人申请试用该笔赔偿金,经中院审核,同意了申请人的申请,救济资金专户管理人向申请人拨付了44万余元,该款已全部用于昆明环境公益诉讼林集中植树,修养水源,修复生态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案例篇3
2022年1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展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该笔费用将用于治理被污染的七里湾大龙潭。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自2022年6月在畜牧小区工程的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状况下,就接连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并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于被告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七里湾大龙潭水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