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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国际高效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天津明海货运代理有限公 司、天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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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国际高效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天津明海货运代理有限公 司、天津.doc

上传人:企业资源 2012/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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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国际高效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天津明海货运代理有限公 司、天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
天津明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
红桥区宏川物流配货中心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提要:货运代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受托人所为的转委托没有告知委托人或者虽然告知但委托人不同意的,其转委托第三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应视为受托人自己的行为。委托人对该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
原告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国际)
被告天津明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海货代)。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宏川物流配货中心(以下简称宏川物流)。
〔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和10月,明海货代出具出口货物委托书,委托大通国际办理四票货物的海运出口手续,四票货物分别为:1、提单号“EAS427Z504”、船名MARE 、航次V0427E,明海货代确认费用为美元2250、人民币为1855元;2、提单号“GOSUXNG854259”、船名PHILIPPINE STAR、航次043S,明海货代确认费用为美元2200、人民币1854元;3、提单号“GOSUXNG854257”、船名QWGDAO STAR、航次046S,被告明海货代确认费用为美元800、人民币655元;4、提单号“EAS429Z505”、船名MARE DORICUM、航次0429E,被告明海货代确认费用为美元1085、人民币985元。大通国际完成了明海货代的委托,并于2004年12月21日开出抬头为明海货代的发票四张,金额为人民币57,。
另查明,2004年9月20日明海货代与宏川物流签订货运代理协议书,双方约定,宏川物流委托明海货代办理货物出口运输事宜,付费方式为月结。宏川物流应在开船日起30日内将所有费用结清。宏川物流支付给被告明海货代海运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大通国际诉称,2004年9月和10月,明海货代向大通国际发出“出口货物委托书”和“定舱通知单”,分别就四票货物委托大通国际进行定舱托运。大通国际接受委托后完成了委托事项,并垫付了海运费等相关费用。明海货代就所托运的四票货物向大通国际出具“海运出口运费确认保函”,保证在所规定期限内向大通国际结清所有款项。
明海货代与宏川物流之间于2004年9月20日签署货运代理协议书,由宏川物流委托明海货代安排货物定舱等工作。涉案四票货物由宏川物流委托被告明海货代定舱托运,宏川物流出具了“付费确认书”保证支付全部费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宏川物流应当与明海货代承担连带责任,向支付全部款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明海货代和宏川物流支付拖欠的海运费、港杂费、文件费、码头作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7,。
明海货代未应诉答辩。
宏川物流在庭审中辨称,1、宏川物流与大通国际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业务往来,既不构成合同关系,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列宏川物流为被告不成立,大通国际请求宏川物流和明海货代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成立;2、宏川物流与明海货代有直接的业务关系,即合同关系,可能因合同履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但与
大通国际没有关系。宏川物流与明海货代的债权债务和大通国际与明海货代之间的债权债务是不一样的。宏川物流和明海货代之间的债权债务尚不明确,因此不能替代明海货代偿还债务;3、宏川物流和明海货代之间的债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