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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出口合同主要条款解析.doc

上传人:夏风如歌 2022/3/2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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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出口合同主要条款解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货物进出口合同主要条款解析
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其固定的含义,我们这里所把他简单化为普通的货物进出口合同来看待,以便于理解。货物进出口业务流程包括交易前准备、磋商和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三个阶段。其中,磋商和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同要求出样,本合同自动解除”的条款,对出口商无疑是比较有利的。
另外,如果出口商还需要向国内其他厂商采购货物,那么必须注意采购合同中的质量和检验条款必须与外贸合同中的相匹配。
与质量条款最密切相关的是检验条款。
二、数量与包装条款
〔一〕数量条款
无论买卖双方对货物数量是否足够在意,但各国法律对交货数量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完全可以要求违约赔偿甚至拒绝收受货物。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允许货物数量可在一定范围内增减,可以约定由买方或者卖方来选择增减货物数量。比方可以规定:Seller / Buyer has the option of shipping a further 3% more or less than the contract quantity,或者更简单:“with 3%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 buyer’s option”。措辞上有不同,但务必明确,用“about”或者“approximately”这样的约数来表达容易引起纠纷。合同当事人完全可以对装货数量作其他的规定,毕竟这方面有完全的订约自由,但必须注意,一旦货物数量条款确定,就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数量交货。为了防止拥有数量增减选择权的一方利用市场价格波动故意多装或者少装,获取额外收益,双方可以约定多装或者少装货物的的价格计算依据。在约定信用证结算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机动幅度,也并不意味着完全不允许有机动幅度,根据《跟单信用证同意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39条,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5%的增减幅度。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者个数计数时,则该增减幅度不适用。
〔二〕包装条款
货物的包装既要根据货物的种类和性质来确定,也要考虑不同的运输方式,如果包装不符合要求,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甚至拒收货物,因此,包装的约定同样重要。作为买方,为了保证货物的质量,应该争取在合同对包装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以及包装内的货物数量和重要等作出明确规定,越详细越有利。当然,对于卖方而言,采取一些如“seaworthy packing”、“customary packing”等模糊笼统的措辞相比照较有利。当然,模糊笼统的措辞也容易引起纠纷,在货款收取有保证的情况下,不妨可以采用。如果双方约定货物的包装材料由买方负责的话,卖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提供的包装材料的品名、质量、规格、标签、到达时间等内容,并且规定如果因买方未提供或者未按时、按要求提供而不能按时交货或引起货物的毁损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责任。关于包装费用,一般都包括在货价中,如果另行计算则应予以明确。当然,如果为了强调包装费用已包含在货价中,也可以在价格条款后注明如:
“packing charges including”。
三、检验条款
货物的检验直接涉及货物的数量、质量以及包装等是否符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