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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修理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修理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修理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修理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详细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修理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识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业务,并驾驭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识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检测作业规范,驾驭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识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应当熟识所从事工种的修理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根据《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根据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修理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修理、车身修理、电气系统修理、自动变速器修理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修理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平安生产管理制度、车辆修理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爱护措施。详细要求根据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的汽车修理经营者,除具备汽车修理经营一类修理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修理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记;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平安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平安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急货物运输车辆修理,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修理,不包含对危急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修理。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摩托车修理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