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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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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团体的管理,推动学生团
体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我院学生素质教育工作,
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 团体类别;
4、 团体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7、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 章程的修改程序;
9、 团体终止的程序;
10、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院团委、学生工作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所列全
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
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筹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本团体
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从批准筹备起20个工作日内,院团委、学生工
作部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
团体应尽快以公示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四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团体成立:
1、 团体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
的;
2、 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必要成立
的;
3、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 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团体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第三章学生团体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院团委、学生工作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 负责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 对学生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3、 对学生团体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
查批准;
4、 对学生团体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活动,
任何人不得侵犯、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也不得在团
体成员中分配。学生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院团委、
学生工作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
体团体成员公开。
第十七条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
院团委、学生工作部的监督。学生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
人之前,院团委、学生工作部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八条学生团体应当定期向院团委、学生工作部申请
注册,时间为每学期末注册一次,注册时上交本学期团体情
况书而汇报材料。学生团体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
章和其它标志,但须由院团委、学生工作部批准。
第十九条学生团体开展除内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
报院团委、学生工作部批准。学生团体跨校进行交流活动,
必须经院团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必要时应报相应机构批准。
第四章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学生团体成员大会由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
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选举和更换团体负责人;
2、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 对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 修改团体章程;
5、 监督团体财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团体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
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院团委、学生工作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
半数以上通过;对团体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团体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的团体日
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团体联合会理事会组成,各社
正副社长由团体理事会讨论产生。
第二十五条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指团体正副社长,学生
团体负责人由本团体成员通过首次成员大会选举通过,经院
团委、学生工作部审查后产生。学生团体的正副社长不得兼
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
生团体负责人:
1、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消或团体被宣布解散,应当承
担主要责任的团体负责人;
3、 其他不宜担任团体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学生团体成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团体的章程自由加
入或退出该团体。团体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
一律平等。
第二十八条团体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章程、组织机
构和财务制度,对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学生团体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
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的,团体成员有权向院团
委、学生工作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条学生团体成员应当接受团体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一条团体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
担任团体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三条团体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团体的各项活动,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