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团体的管理,推动学生团体的健康发展,丰富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工作和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团体是我院学生自愿组成,利用学院教学计划外的时间,根据团体的宗旨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服从学院的领导和指导。
第四条我院学生团体的基本任务: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科技文化艺术活动,以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学生团体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中的主导作用,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五条学生团体成立,须经团委审查同意,报宣传部、团委备案。
第六条学生团体的成员均应为本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七条成立学生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5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团体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纪律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合法、健全的团体章程;
4、必须明确挂靠一个系部,至少有一名指导老师;
5、团体成立和团体运作具有可操作性,团体活动确实受广大同学欢迎,能为校园文化建设作贡献。
第八条学生团体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团体的名称及团体宗旨;
2、活动内容、活动方式和活动范围和活动场所;
3、团体会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4、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5、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6、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原则;
7、团体章程的修改程序;
8、团体终止的程序;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申请成立团体,应由发起人负责向学工处、团委提交以下文件:
1、成立学生团体的申请书;
2、学生团体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4、指导老师基本情况;
5、挂靠单位的审核意见;
6、其他应该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学工处、团委自收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l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批准筹备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团体会议,通过章程,产生团体管理机构负责人,到学工处、团委办理学生团体成立的登记。
第三章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生团体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选举和更换团体负责人;
2、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3、对团体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4、修改团体章程;
5、监督团体财务活动。
第十三条团体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工处、团委批准和备案。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团体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学生团体负责人主要指团体正副会长,学生团体负责人由本团体成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工处、团委审查后产生。学生团体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