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连市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
西部临港新城道路及附属建设工程
PPP项目合同
(草拟)
甲方: 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乙方: 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作为
甲方: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与乙方:
签署本合同。
根据 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于 年 月 日出具的(文件名称及文号)(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本项目已经被列入 省PPP项目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各方依据适用法律并经友好协商,就本项目特许经营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 定义与释义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大连市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临港新城道路及附属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包括附件一至附件七,以及本合同双方在生效日以后可能再行签署的任何本合同的补充文件或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视为本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一部分。
大连市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临港新城道路及附属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
1
“本项目”:大连市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临港新城道路及附属建设工程PPP项目。
“项目资产”:指本项目项下所有的不动产等财产。
“法律变更”: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法律的实施、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工作日”: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谨慎运营惯例”:指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在中国的项目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项目实施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通行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生效日”:指本合同正式签署且经有审批权的行政部门批准之日。
“适用法律”:指中国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辽宁省及大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合资合同》”:指《大连市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临港新城道路及附属建设工程PPP项目合资合同》,以及日后可能再行签署的任何《合资合同》的补充文件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视为《合资合同》的一部分。
“特许经营期”:指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政府与乙方所约定的特许经营权存续期间。
“可行性缺口补助”:由于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乙方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因而由甲方以财政补贴的形式,给予乙方的经济补助。
“项目设施”:指由甲方拥有所有权的大连市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临港新城道路及附属建设工程PPP项目设施。
“移交日”:指本合同约定的在经营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移交的日期。
“违约利率”:指在违约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两个百分点的利率,并按一年365天折算为日利率。如果违约行为持续发生,且在该持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守约方有权选择变动期间最高的基准利率。违约利息按单利计算。
大连市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临港新城道路及附属建设工程PPP项目合同
2
“性能保证参数”:指附件二所描述的大连市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临港新城道路及附属建设工程PPP项目设施应有的各项性能保证参数。
“性能测试程序”:,如附件三所描述。
“缺陷责任期”:。
“资产权益转让日”:。
“转让资产”:指经营权转让所对应的项目资产。
“转让价款”:指乙方在第4条项下为取得转让资产权益应支付的款项。
“转让小组”:。
“转让经营权权益”:指转让该资产的占有、经营和收益的权利(具体以特许经营权的方式体现);
“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具体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分行为大连市分行,或由其牵头组建的银团。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1)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2)“一方”、“双方”或“各方”应为本合同的“一方”、“双方”或“各方”,且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季度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季度和年;
(4)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5)“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6)“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
(7)“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8)“元”指中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