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金及其增值收入。
第九条本方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出资低于该条第(一)项规定的出资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其差额从土地总收益等财政性收入中提取资金,充溢社会保障风险打算金。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年度用地安排、征地规模、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夫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将征地补偿费、政府支配的被征地农夫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打算金等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及被征地农夫的相关社会保障费用应当足额列入工程概算。
各项补偿费用和保障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打算金应当刚好足额到位。保障资金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打算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征地补偿费按规定足额到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夫应当按期交付土地。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夫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核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供应的被征地农夫基本生活保障用款安排后,定期将被征地农夫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被征地农夫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夫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刚好、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夫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下列范围:
(一)支付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支付第十九条规定的生活补助费;
(三)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与被征地农夫社会保障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社会保障风险打算金用于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的不足。
被征地农夫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付实力不足2个月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社会保障风险打算金支付等方式刚好予以补充,确保被征地农夫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刚好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夫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组成。本方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资金进入个人账户,第(二)、(三)项规定的资金进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十五条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被征收的,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参与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
参与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
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夫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参与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夫,自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十七条基本生活保障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根据筹资比例分别支付。
参与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征地农夫的就业培训和指导,创建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促进被征地农夫的就业。
第十九条参与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夫,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赐予肯定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发放期限以及详细发放方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其次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夫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与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夫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连接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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