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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最新函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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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新函调管理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方法?的公告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第11号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法规级次〕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进料加工出口业务。
  〔六〕核查过程中出口企业自愿放弃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的。
  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疑点特别异常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九条  负责发函的税务部门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复函情况,收到复函后应及时处理,1个月内仍未收到复函或延期复函说明的,可逐级向省国税局反映。省国税局经协调、催促仍未复函的,将有关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如实反映。
  第三章  复函规程
  第十条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待复函情况,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调查函后,要求供货企业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3〕,对?供货企业自查表?内容及综合征管系统中该企业的有关情况分析,并派2位以上税务人员对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复函地税务机关在对供货企业进行核查时,出口货物属供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如认为其外购业务或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也可通过函调系统向其上游企业发函调查。对上游供货企业函调的复函格式、复函时间等要求应依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供货企业拒绝、逃避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正常核查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管理及发票管理规定处理。核查中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将取得相关线索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调查函后1个月内,根据对供货企业的核查情况,经复函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按照函调系统中的内容及格式复函。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函的,应在1个月内向发函单位说明原因及复函的具体时间,延期复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如供货企业核查时正被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增值税调查,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有关部门调查完毕后核查并及时复函。
  第十三条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复函具体内容和情况,对应函调系统中规定的复函类型进行复函。
  第十四条  对复函类型为“经调查有疑点尚未核查完毕〞的,待核查完毕后,必须再次复函,将处理情况及时函揭发函机关。复函后发现有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的,也应及时再次函揭发函单位。复函以最后一次内容为准。
  第四章  复函处理规程
  第十五条  退税部门收到复函后,经退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按规定需要征税的,应予征税。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
  ,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或该企业不具备该批货物产能的。
  。
  ,其委托加工业务不真实。
  。
  ,或出口企业从供货企业采购的货物与其实际出口货物不一致的。
  。
  〔二〕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以下疑点之一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局部的担保。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
  ,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生产能力存在疑点的。
  ,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购进业务存在疑点的。
  ,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委托加工业务存在疑点的。
  。
  〔三〕根据复函,结合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核查的情况仍存在以下疑点之一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局部的担保。待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