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设立登记
提交材料目录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住所使用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二)变更登记
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
(5)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
(6)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7)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提交)
(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填表说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提交文件、证件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