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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物流公司帐务账务办理
物流公司帐务账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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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帐务账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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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的帐务相对而言仍是比较简单的,主假如成本核算,其成本主要有:
1、油
2、维者属于租借公司的内部员工,其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以租借公司为纳税人,拥有集卡车者不是集装箱运输
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 如果租借公司在外县、 市建立的分支机构 (包括分公司、办事处),同时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由分支机构在分
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如果不切合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由租借公司在租借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至于租借公司向拥有集卡车者收取的管理费,
属于内部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出租运输工具的收税问题 对于提供运输工具的租借收入的收税问题也存在详细规定,如果是一些位于中的远洋运输公司,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这里就存在一个政策变化问题,税制改革前,根据原营业税制规定,根源于境外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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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免征营业税。可是, 1994 年税制改革此后,此项免税规定已经取消。国家
税务总局《对于境内远洋运输公司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 [1996]126 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远洋运输公司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其船舶出租的劳务发生地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应按照 " 服务业 " 税目中的 "
租借业 " 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于跨地区运输业务的收税问题 运输业务没有地区的限制, 可是,税收却存在地区的规定和限制。 对于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借给他人,应怎样确定纳税人和纳税地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交通运输业收税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发 [1997]478 号)明确: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借给他人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这里的 " 机构所在地 " 包含以下涵义:(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 为税务登记所在地。(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 个人为其居住地。根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一切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向其单
位驻地或个人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车辆通行费以及拍卖灵活车牌照和公交线路运营权的收税问题 对于车辆通行费的收税问题,分两种情况分别办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0]139 号)明确: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