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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帐务账务处理.docx

上传人:花双韵芝 2022/1/26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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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帐务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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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的帐务相对而言还是比较简单的,主要是成本核算,其成本主要有:
1、油
2、维修
3、车辆应交的各种税费、保险等。
4、人员工资等
5、运输途中的费用
要:针对物流企业流程,将有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 收清车辆价
款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转归司机所有,但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等仍属公
司所有,并仍由公司统一承担缴纳各项税、费的义务和其他法律责任。对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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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
税函发[1995]578号)明确,公司将运输车辆作价后给司机这种行为的本身不在于卖车,而是公司内部经营责任制的改革措施,公司与司机的关系没有实质
性的改变。因此公司的供车行为,并不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而属于出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供车行为按租
赁业务征税。如果个人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购买或租赁集装箱运输卡车(以下称集卡车),挂*在租赁公司名下,利用拥有(包括购买、或租赁,下同)的集卡车以租赁公司名义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租赁公司及其在外县、市的分支机构为拥有集卡车者开具运输收入发票,并按开具额的一定
比例收取管理费,应当如何征收营业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92号)明确,要根据当事人所从事的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拥有集卡车者属于租赁公司的内部职工,其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以租赁公司为纳税人,拥有集卡车者不是集装箱运输
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租赁公司在外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办事处),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由分支机构在分
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如果不符合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则由租赁公司在租赁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至于租赁公司向拥有集卡车者收取的管理费,
属于内部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出租运输工具的征税问题对于提供运输工具的租赁收入的征税问题也存在具体规定,如果是一些位于中的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取得的收入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这里就存在一个政策变化问题,税制改革前,根据原营业税制规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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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此项免税规定已经废止。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6]126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其船舶出租的劳务发生地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
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对于跨地区运输业务的征税问题运输业务没有地域的限制,但是,税收却存在地域的规定和限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将运输经营权承包租赁给他人,应如何确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8号)明确: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