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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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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pdf

上传人:陈潇睡不醒 2022/3/5 文件大小:10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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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4 年 8 月 29 日修改并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危险废物处置第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危险
废物。无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处置危险
废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
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担。
禁止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排放危险废物。禁止利用渗坑、裂隙、
溶洞或者稀释等方法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五条 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防挥发
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
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
第十六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使用危险货物运输专用工具,并遵守公安和交通部门
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鼓励回收利用危险废物。利用危险废物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
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利用危险废物,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禁止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被淘汰的设备。
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得将回收后未经利用的危险废物转让或者委托给他人利用。
废铅酸电池、废矿物油和废含***灯管等危险废物应当回收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
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对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其特性分类处置。
以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达到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产生的
残渣、飞灰,必须进行安全填埋。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达到国家危险废物
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对焚烧、填埋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分别征收排污费或者危险废物排污费。
第十九条 在医疗临床和医学、医药试验过程中产生的人及动物的肢体、脏器及其残
物和动物的尸体,必须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殡葬等专门单位集中处置;其他
医疗废物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产生单位(含个体医疗机构)进行毁形、消
毒预处理,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禁止回收利用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
第二十条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禁止进口危险废物或者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二十一条 在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
轻污染危害,及时告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十二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