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环境与灾害地质学
第四讲—地质环境问题与地质灾害
陈丽霞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空学院
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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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地质属性的分类
二、地质灾害的概念
三、地质环境问题的环境地质学分类
四、地质灾害与渐进性地质环境问题的联系
五、我国地质环境问题
六、地质环境问题的防治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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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地质属性的分类
地质环境问题的定义:由地质作用引发的,不利于人的生存、发展的现象和过程,通称地质环境问题。
1. 地质作用——自然地质作用、人为地质作用,自然与人工耦合的地质作用;动力地质作用,外动力地质作用,和两者综合的作用——形成条件
2. 地质现象与地质作用的因果关系,即地质现象及其持续的时间过程都是由地质作用引起的——因果关系
,受害的对象可以指全球的人类、局域的人群或者个体的人——影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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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地质作用类型分类
原生地质环境问题:由自然地质作用直接引起的,不利于人的地质现象和地质过程(如火山喷发/地震/滑坡/荒漠化/水土流失等,自然地质作用占主导地位)
次生地质环境问题:一是人类活动导致或诱发的(如地下水污染、坑道突水等);二是由其它地质或非地质作用派生的不利于人的地质现象和过程(即灾害链,如地震/洪水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一、地质环境问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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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地质作用的驱动力来源分类
内动力地质作用:火山喷发/地震
外动力地质作用
(3)按地质过程的动力学形式分类
突发性地质环境问题: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渐进性地质环境问题:水土流失/荒漠化/盐渍化/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
一、地质环境问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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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质灾害的概念
灾害的内涵
1984年联合国减灾组织(UNDRO)——“一次在时间和空间上较为集中的事故,事故发生期间当地的人类群体及其财产遭到严重的威胁并造成巨大损失,以致家庭结构和社会结构也受到不可忽视的影响。”
1、灾害就其本意是指后果,而不是现象本身。
2、灾害是指其后果超出人的可接受或可忍受限度。
3、灾害具有突发性和能量集中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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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质灾害的概念
地质灾害的概念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球科学大辞典》——“以地质动力活动或地质环境异常变化为主要成因的自然灾害。在地球内动力、外动力或人为地质动力作用下,地球发生异常能量释放、物质运动、岩土体变形位移以及环境异常变化等,危害人类生命财产、生活与经济活动或破坏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资源、环境的现象或过程。地质灾害种类繁多、对其范围还没形成统一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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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的概念
可对人的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突发性的地质现象及地质过程。
与灾害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内涵:
强调结果;
强调发生的过程;
强调自身的属性。
二、地质灾害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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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分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问题
①地质环境问题内涵小、地质灾害内涵多,前者包含后者。(地质环境问题包含了地质灾害和非地质灾害即渐进性的地质环境问题)
②渐变性地质环境问题和突发性地质灾害研究的理论体系不同;
③渐变性地质环境问题和突发性地质灾害社会管理及风险防范措施不同。
地质灾害:是地质环境系统突变所造成的,又称突发性的地质环境问题。
渐进性的地质环境问题:地质环境系统以渐进方式失稳而伴生的地质现象和地质过程,其后果往往是累进性的,较轻微的财产或经济损失。
地质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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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质环境问题的环境地质学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