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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txt

上传人:yuzonghong1 2014/10/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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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tx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80601(颁布时间)
19980601(实施时间)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文号)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辞职
第三章辞退
第四章相关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公务员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的辞职、辞退,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市、区市县人事部门主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工作。
第二章辞职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派遣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三峡库区工作期限未满的;
(四)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查未结案的。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以下简称“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接到辞职人员申请后,应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区市县的市管干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区市县国家行政机关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审批机关同意的,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及批复件存入本人档案;审批机关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国家公务员。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审批机关接到报告和“辞职申请表”的三个月内应予审批。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不得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章辞退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确认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的;
(二)患有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第十四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并通知本人;
(二)听取本人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由人事(干部)部门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以下简称“辞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