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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tx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2008年06月11日 15时52分 166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廉租住房”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8]2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城镇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水平立足于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标准为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20%以下,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以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40%以下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城镇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本市物价水平、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职工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适时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进行合理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做到应保尽保;遵循市统筹规划、市和区分级负责、各区属地化管理的基本原则。
市、区应当分别建立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机制,各区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廉租住房房源由各区负责。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和资金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和购建廉租住房的资金。
第六条市住房委员会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决策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对象的调查统计、资格审查,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实物配租方案,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申请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审核、监督工作。
市、区公产房管理机构承担城镇廉租住房的出租、维修、管理等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规划、国土、税务、物价、统计、审计、监察、房地产登记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实行国库专户管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