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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卸区应从建筑物或构筑物算起。
②对于三、四级石油库,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 时,序号 1、2 的距
离可减少 25%;当石油库储存丙 A 类油品或丙 A 丙 B 类油品混存时,序号 1、
2、5 的距离可减少 25%;当仅储存丙 B 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但上述
折减不得迭加。
③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四级石油库的生活区可建在石油库行政管理
区内,并不受本表距离的限制。
④对于电压 35KV 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 7 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
外,且不应小于 30m。
⑤铁路部门的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的距离, 应按表 铁路机车走行
线的规定执行。
⑥当两个石油库相毗邻建设时, 其间的距离可按本规范表 的规定执行。
⑦甲、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 5000m^3 、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
25000m^3 的企业附属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或按国家现行 《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 2.0.10 条 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各级
机场对净空的要求。第三章 总平面布置
第 3.0.1 条 石油库宜分区布置。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
构筑物,宜按表 3.0.1 的规定布置。
石油库的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表 3.0.1
注: ①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②对于三级石油库,库号 2、3 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对于四级石
油库,序号 2、3、4 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③汽车库、浴室亦可合并布置在辅助生产区。
④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及化验室亦可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第 3.0.2 条 石油库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
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第 3.0.3 条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
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 3.0.3 的规定。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 表 3.0.3注:①序号 1、2、3 的油罐,系指储存甲、 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油罐的单
罐容量,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 容量
大于 50m^3 的卧式油罐,本表距离或减少 25%;容量等于或小于 50m^3 的卧
式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 50%。②建在码头上的油泵房、消防泵房与装卸油品码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③灌油间与高架罐邻近的一侧如无门窗和孔洞时, 两者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
制。
④密闭式隔油池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 50%;油罐组内的小型隔
油池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⑤四级石油库内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除序号 1、2、3 外,
可减少 25%。
⑥序号 1、2、3 的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30m;其它各序号
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序号 25 除外)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
⑦仅用于卸车作业且与油品泵库相毗邻的变配电间至铁路作业线的防火距
离宜为 8m。
⑧上述折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