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24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doc

上传人:260933426 2022/3/6 文件大小:2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5号
《山西省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和退役安置办法》已经2008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员进行试训。
试训运动员人数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报省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和项目特点确定。
第二十条 试训运动员通过定向选拔、推荐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原则上从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人员中招聘,个别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适当放宽。
试训标准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训练单位应当与试训运动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试训合同。
试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由训练单位根据聘用标准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省体育行政部门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对优秀运动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优秀运动员聘用标准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聘用标准并通过考试、考核的拟聘用人员,应当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训练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报批,经批准后,与被聘用的人员签订优秀运动员聘用合同。
聘用未满16周岁的优秀运动员,需经其监护人同意,并按规定报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试训运动员聘用为优秀运动员的,其最后一次在本训练单位试训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未聘用的,回原输送单位或居住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跨地区或者从农村聘用优秀运动员的,公安部门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调函或者批件,办理有关人员落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体育行政部门做好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
聘用的未完成义务教育的优秀运动员,训练单位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已完成义务教育的优秀运动员,训练单位应当提供必要条件,组织或支持其参加学历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优秀运动员申请到高等院校学****的,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应当给予优待。
第二十七条 训练单位应当完善运动训练条件,加强体育训练中的医务监督,为运动员训练提供必要的安全和防护措施。
训练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教练员的业务素质和运用科学方法指导运动训练的能力,提高运动训练科学化水平,保证运动员的训练质量。
第二十八条 训练单位应当为优秀运动员建立运动技术、健康体检、社会保险和文化学****学籍等档案。
第四章 优秀运动员的退役安置
第二十九条 优秀运动员由于身体、年龄、伤病、训练水平等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竞技体育训练的,经省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停止训练。
第三十条 优秀运动员停止训练后,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职业转换过渡期。具体期限由训练单位和运动员根据入队时间、运动成绩、停训原因等因素协商确定。
职业转换过渡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但不计算运龄。
职业转换过渡期内,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运动员的技能培训、就业辅导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优秀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实行自主择业、上学深造、政府指导性安置和政府指令性安置等方式。
鼓励和支持优秀运动员退役后自主择业或者通过进入高等院校学****毕业后就业。
优秀运动员退役后,省体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发给退役费。
第三十二条 退役运动员选择自主择业的,省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发给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
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
退役运动员领取自主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