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灵活车环保查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在用灵活车环保按期查验工作,规范灵活车环保查验机构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环保
灵活车环保查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在用灵活车环保按期查验工作,规范灵活车环保查验机构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环保部门对在用灵活车环保查验机构 (以下简称“环检机构” ) 依法实行监察管理。
第三条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的拜托和监察性抽查。
城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环检机构实行平时监察管理, 按期组织环检机构间比对实验,受理民众投诉 .
第四条 省级环保部门应依照兼顾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民众、数目控制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编制环检机构发展规划。
第五条 申请展开在用灵活车环保按期查验的机构 (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法人资格;
(二)经过省级质量技术监察部门的计量认证,获得计量认证证书 , 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三)检测设施切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并具备与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条
件;
(四)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 1 名, 每条检测线起码装备 3 名专职检测人员,与检测有关的人员应知足 《在用灵活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 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规定;
(五)知足《技术规范》的其余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灵活车环保按期查验拜托申请 , 并提交以下资料 :
(一)灵活车环保按期查验申请书(见附一 ) ;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三) 环评报告书 ( 表) 及批复复印件;
(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检测设施检定证书复印件 ;
(五)检测工位设置平面表示图;
( 六)工作岗位设置及有关职责文件;
( 七)《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余证明资料 .
第七条 省级环保部门接到申请资料后,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城市环保部门组织专家 , 依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对经过评审的申请人在当地媒体上予以公示。
省级环保部门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拜托, 颁发灵活车环保按期查验拜托证书
(以下简称“拜托证书”),向社会通告,并报环境保护部存案 .
第八条 拜托证书由环境保护部一致监制,其式样、规格和编号规则见附
.
拜托证书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印制,并套印省级环保部门公章。
拜托证书有效期为 2 年.
第九条 拜托证书有效期满 , 法人、查验类型、范围、场所和检测线无变化,
持续展开在用灵活车环保按期查验的,环检机构应该于拜托证书有效期期满 3 个月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续延申请 , 并提交续延申请书(见附三) .
省级环保部门接到申请资料后, 会同申请人所在地城市环保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对审查经过的申请人持续拜托,颁发拜托证书,向社会通告,并报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