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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南宁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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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南宁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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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南宁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宁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方案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
【发布单位】82022
【发布文号】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发布日期】1998-09-05
【生效日期】1998-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躲避者处以5000元罚款。
符合生育条件尚未取得?生育证?而生育者,按以下规定征收方案外生育费:
〔1〕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由县〔区〕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征收500元方案外生育费;
〔2〕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县〔区〕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征收5000元方案外生育费,属外逃、躲避者征收10000元。
对未到达法定婚龄及其他非婚生育的,由县〔区〕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征收10000元方案外生育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超方案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县〔区〕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征收10000―30000元方案外生育费,属外逃、躲避者征收50000元;超方案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加倍征收,属外逃、躲避者征收100000元。
重婚、姘居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县〔区〕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征收50000元方案外生育费;重婚、姘居生育两个孩子的,由县〔区〕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加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已生育两个或两个孩子以上,经教育后仍不采取绝育措施的,由县以上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的罚款,催促其采取绝育措施。属外逃、躲避者处以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因超生而被开除公职的,由原单位会同所辖城区的方案生育部门执行征收超生子女费和采取绝育措施。原单位和所辖城区不执行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条例?公布实施后仍然超生的夫妇,在超生受罚期间〔七年内〕,不得评先进,不得录用为干部、提职、提薪,不得选进领导班子,不得提拔重用,不得用公费进院校学****农村家属不得“农转非〞。
对超生已被单位开除、除名的职工,任何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录用。隐瞒超生情况已被招聘的一律清退出单位。
超生的方案外临时工、合同工一律辞退,其他单位三年内不得录用。
被单位开除、除名的超生夫妇,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持县〔区〕级计生局出具的交清征收费和落实绝育措施的证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
凡受到以上各种处分的夫妇,一方在我市,一方在农村〔或外地〕者,各按本市和农村〔外地〕规定给予处分。但在农村一方,如脱离农村劳动,在我市累计生活、工作一年以上者,按本通知给予处分。
外来从业人员和流动人口,如有违反方案生育,按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因违反方案生育规定而外逃、躲避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报告方案生育部门,并负责发动其采取补救或落实节育措施。收留者所在单位有徇情不处理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进和精神文明单位资格,并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