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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论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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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论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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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论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论抵押人对抵押物的
转让】
对于抵押权设定后, 抵押人对于抵押物的转让问题, 在学术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本文就以此为论述的起点, 对我国法律制度中抵押人对抵第 67 条的规定。从上述《物权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它采取了允许抵押权转让的态度,但加了一些限制。
二、 法律规定和学界争论的探讨分析
(一) 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所引出的论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是被
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 这对于目前市场经济的运行是有好处的, 可以
利用闲散起来的社会资源。 但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 抵押物
的价值已经远超过他所担保的债权额,抵押物虽已经转让了一部分,
但剩余的还能足以担保全部债权, 这种情况下,还要限制抵押权转让
的话,就有些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了。
(二)学界争论及其理由阐述
对于上述的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 不应该限制抵押人的转让权。抵押权设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 允许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转让并没有损害抵押权人的权益。 所以他们认为,限制抵押权是完全没必要的。
其次,他们认为,在《担保法》第 51 条的规定中 ,抵押人的行为
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而不
论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是否已危及或是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在实
际的运作过程中,抵押人转让部分抵押物的剩余价值是很难衡量的,
没有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和衡量尺度。 更何况在有些情况下, 抵押权
人根本就不知道抵押人的转让行为。 如果允许抵押人在某些情况下的
转让不受限制的话, 就有可能会纵容某些恶意的抵押人,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所以,他们认为,对抵押权人的抵押行为应该进行适当的限制,不论抵押物的价值有多大。
三、《物权法》第 191 条的规定阐述及解决上述争论问题的理论
分析
对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问题, 在物权法颁布之后, 似乎是尘埃落定。但是很多学者依然存在着如上述所描述的争论。 《物权法》
第 191 条规定,抵押期间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一)《物权法》第 191 条的规定解析
从条文的表述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抵押人是可以转让抵押物的,但是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 换句话说,就是在转让抵押物时有所限制。
1)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2)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不加限制的擅自转让,则( 1)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以物权的追及效力行使抵押权;(2)抵押权未经登记的,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不可对抗受让人,只能向抵押人要求赔偿;如果受让人是恶意的,抵押权人也可以对抗受让人,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行使抵押权。
(二)《物权法》第 19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