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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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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doc

上传人:夏风如歌 2022/3/9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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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区别?
  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赵广林律师
 〔一〕、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
    1、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须作出的不起诉,人民检察院不能裁量。
第二,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适用前提都是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足以认定对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而存疑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因证据缺乏导致犯罪事实未查清,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三种不诉在实践操作上的比拟
1、决定作出的程序不同
法定不起诉,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酌定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均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存疑不起诉的程序具有独特性
(1)补充侦查的次数。刑诉法第140条只规定适用存疑不起诉必须经过补充侦查,并无规定补充侦查的次数,也未规定是否包括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从维护刑事诉讼的严肃性出发,司法机关必须力争查清案件事实,但在司法实践中如关键证据已灭失,经过一次补充侦查说明确实无法弥补证据,即使再退回补充侦查也无济于事。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直接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否那么只会延长办案期限,增加工作量,降低诉讼效率。因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286条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即对于只补充侦查一次的案件,亦可以决定不起诉。
(2)把握“证据缺乏〞的条件。对“证据缺乏〞的认定涉及人的主观认识和判断,实践中有时难以确定,应根据高检?刑事诉讼规那么?掌握证据缺乏的情形: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只要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又具有上述4种情形之一的,就适用存疑不起诉。但在实践操作中应该清楚,上述4种情形,是针对每一起犯罪事实而言,并非把多起犯罪事实统一放在“证据缺乏〞和“不符合起诉条件〞这两个条件里。因此在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果只有一局部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就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同时暂不认定其他犯罪事实即可,不应作不起诉决定。
〔四〕、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暂缓不起诉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是以起诉廉价主义为根底的,表达了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属于不起诉的一种形式。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