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档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买受人,以便作为交货时作价依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买受人负担;对同城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买受人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买受人担当。对运费负担,也可根据双方协商的方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出卖人应仔细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假如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状况应允许退货。如有特别状况,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需坚固,出卖人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买受人对商品包装有特别要求,双方应在详细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开单日为准。由工厂干脆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10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15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买受人要求分批交货的,出卖人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出卖人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出卖人代办托运,如买受人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买受人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格外,均由买受人在 货款结算后7天内自提,超期未提部分,由买受人负责仓储费用。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买受人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30天的,不作拖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2/3以上的,出卖人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2/3以下的,出卖人应征得买受人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出卖人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托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买受人:
第一条
如一方须要变更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时,应刚好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样看法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样看法前,仍旧按原合同执行。
买受人提出变更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受人负担,如确有特别状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出卖人变更运输路途、工具、到达站,未经买受人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出卖人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全部权即转移至买受人。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买受人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出卖人过错,不行向出卖人提出索赔。但出卖人应主动供应有关资料,并帮助买受人索赔。买受人在接收商品时,必需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觉问题,应刚好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马上具体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10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出卖人的,买受人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15天内,向出卖人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出卖人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5天内查明状况,赐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