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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出租委托代理协议.doc

上传人:wz_198614 2014/10/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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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出租委托代理协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房产出租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泉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所有的房产公开招租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委托代理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
1、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两年
2、本协议委托事项为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包括其下属企业)委托乙方进行公开招租的所有房产。
3、承租方的产生:甲方委托的标的经公开征集,若仅产生一个合格的意向承租人(即承租方)时,直接以标的挂牌价与该意向承租人(即承租方)签定租赁合同;若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的意向承租人时,由乙方组织以公开竞价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方。
4、委托事项的完成:乙方依据甲方委托的事项,在承租方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即为完成委托事项。
第二条乙方按照甲方授权委托的范围和内容办理委托事项。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甲方承诺
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公开招租的标的产权权属明晰,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予出租,甲方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若存在任何权利暇疵保证充分及时披露,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2、对委托乙方进行公开招租的标的所涉及的一切房产状况等问题均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
3、在每个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若有意向承租人至甲方处联系该项目承租事项,甲方必须推荐该意向承租人至乙方处报名。
4、若项目经挂牌成交,非经乙方组织,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定该项目委托标的的《租赁合同》,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负责。
5、甲方须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合同签定通知书》后方可与承租人签定《租赁合同》。
6、若由于甲方或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签定,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将充分阅读、理解并完全同意乙方制定的《公开竞价文件》的所有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竞价方式、程序和规则及按照《公开竞价文件》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文件)及对外发布信息。
8、标的成交后,由甲方负责在新租赁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内将标的移交给承租方,若由于甲方原因而导致无法按时移交标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费用
乙方按照乙方的房屋出租收费标准向承租方收取交易佣金。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随时了解委托标的招租活动的进展情况,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材
料;
2、遵守《泉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和房产出租管理的暂行规定》(泉国资产权[103]号)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3、项目进场招租时,向乙方提交《房产招租进场挂牌申请表》;
4、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招租事宜所需的所有材料,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5、应积极配合乙方,根据客户的合理需要,为现场勘察、资料查阅提供方便,公平对待所有意向承租人的看样;
6、对乙方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否则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7、甲方应积极协助承租方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办理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甲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市国投公司的泉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