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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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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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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7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
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
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
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
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
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
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
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
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
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
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
周岁止;(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
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
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
奖励;(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
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
顾;(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
展生产。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
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
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
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
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
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
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
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
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
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
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三十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
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
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三十二条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个
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三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
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