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托育机构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21年12月16日
前 言
本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216地质条件。
三、市政基础设施完善。
四、托育机构宜设置在居住区内相对中心区域,可独立设置或结合公共服务设施等设置,宜设置独立出入口。
第十四条 托育机构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明确、方便管理、节约用地。
二、宜有良好朝向。
三、宜设置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宜为2平方米/托位及以上,室外活动场地宜具有良好的日照和通风条件,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四、新建托育机构主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托育机构主入口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园区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托育机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宜符合当地有关规定。-3平方米/托位,严禁种植有毒、有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第十六条 新建独立的托育机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
第四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 托育机构各类用房的建筑面积,宜满足表1的规定。
表1 托育机构每托位平均建筑面积指标(m²/托位)
托位规模
30托位
及以下
31~60
托位
61~90
托位
91~150
托位
婴幼儿活动用房
7
服务管理用房
附属用房
每托位面积指标
9
11
13
12
注:托育机构位于寒冷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4%;位于严寒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6%。
第十八条 乳儿班班级活动单元宜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乳儿班班级活动单元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²)
各区名称
最小使用面积
睡眠区
30
活动区
15
配餐区
6
清洁区
6
储藏区
4
第十九条 托小班班级活动单元宜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托小班班级活动单元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²)
各区名称
最小使用面积
睡眠区
35
活动区
35
配餐区
6
清洁区
6
卫生间
8
储藏区
4
注: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m²。
第二十条 托大班班级活动单元宜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托大班班级活动单元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²)
各区名称
最小使用面积
睡眠区
40
活动区
46
配餐区
8
清洁区
8
卫生间
12
储藏区
9
注:1、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70m²。
2、混合编班的班级活动单元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可参考托大班相应区域对应人数比例的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婴幼儿综合活动室可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设置。
第二十二条 服务管理用房主要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宜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服务管理用房主要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²)
房间名称
最小使用面积
晨检接待厅
10
保健观察室
12
第二十三条宜在乳儿班或托小班附近设置相对独立的哺乳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²。
第二十四条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在保健观察室旁设置独立的隔离室。隔离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²。规模有限时,隔离室可与保健观察室合并设置。
第二十五条 ²/托位,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m²。
第二十六条 开展人员培训、婴幼儿早期发展培训、家庭养育指导等服务的托育机构,应根据相应业务需求,增加相应的用房面积。
第二十七条 需建设变电室、锅炉房、水泵房、信息中心等设备机房的托育机构,可根据需要,增加相应的用房面积。
第二十八条 新建托育机构应按当地要求设置相应的停车位和人防工程,并增加相应的车库、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二十九条 托育机构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营造功能完善、适合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照护环境。
第三十条 新建独立的托育机构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建筑。当托育机构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宜设置在首层或二层部分。
婴幼儿活动用房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不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满足婴幼儿生活、照护等功能需要。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托育机构的室内装修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婴幼儿应有一张床位,不应设双层床,床侧不宜紧靠外墙布置;睡眠和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