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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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共平安或者影响公共交通。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申请时,对有以下情行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一〕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景观和环境的;
〔四〕占用街道两侧影响城镇交通平安的;
〔五〕占用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的;
〔六〕影响文物及风景名胜区保护的;
〔七〕占压地下管网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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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影响消防平安的;
〔九〕占用河道、沟、渠等水工程保护用地和设施的;
〔十〕改变土地用途的;
〔十一〕其他影响市容、市貌、卫生、平安的情形。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临时建设或者临时用地规定的,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临时建设的用途、位置、建筑面积、结构形式、高度、色彩、使用期限等作出规定;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面积、使用期限作出规定。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地产确权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批准临时建设或者临时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临时建设或者临时用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经批准延长临时用地期限的,应当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批准延期一次。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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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规定:
〔一〕不得改变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用途;
〔二〕不得扩大用地面积或者改变位置;
〔三〕不得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形式、高度和色彩;
〔四〕不得买卖、抵押、交换、出租、赠予临时建设或者临时用地;
〔五〕不得擅自延长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届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撤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十六条 因城市、镇规划实施,需要收回有效期尚未届满的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撤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退还临时用地。
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使用费用或者缴纳土地补偿费的,由收费单位退还剩余期限的费用。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根据需要现场勘测临时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