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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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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HShess 2022/3/11 文件大小:4.4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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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徐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徐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徐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是我市今年地方性法规立法预备项目。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徐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和经营者身份证明;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三)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证明、管理运行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向社会公众提供无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其管理者应在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停车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除第一项以外的备案材料资料。
上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重新备案。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向停车场管理机构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收费制度) 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引导车辆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合理疏导交通流量,畅通道路交通。
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驾驶人权利义务)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按照标示停放车辆;
(五)按照实际占用泊位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停车费。
违反第一款规定,予以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拒付服务费的情形)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
(一)工作人员未佩戴统一服务标志的;
(二)工作人员不出具税务部门监制发票的;
(三)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
第二十一条(禁止停车情形) 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无号牌机动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管理) 专用停车场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属于单位、个人所有的,单位、个人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停车场属于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专用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四条(开放专用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专用停车场属于业主共有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居住区内的专用停车场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公共停车场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收费。
第二十五条(居住区停车场) 居住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车辆、行人通行、不占用绿地以及消防通道的情况下,可以在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施划停车泊位。
未能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区,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在居住区内施划停车泊位。
居住区设置停车泊位的,停车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给予指导。
第二十六条(临时停车场) 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梁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所),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三)停车场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建设项目建设进度。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临时停车场设置期限届满且不予延期的,设置人不退还场地的,从届满次日起,每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恢复。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