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平安生产条例
索 取 号:
 AE2022400-2022-007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2-10-14 16:58:23
〔2022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经平安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七〕 从业人员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 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定期研究平安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平安生产情况,接受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以下职责:
〔一〕 贯彻国家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 协助制订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技术操作规程;
〔三〕 开展平安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催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
〔四〕 开展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平安生产的经验;
〔五〕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六〕 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七〕 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平安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八〕 其他平安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平安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应的平安生产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生产委员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平安生产委员会:
〔一〕 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以及危险物品使用、储存、运输单位;
〔二〕 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道路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较大危险行业〕的;
〔三〕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平安生产委员会审查本单位年度平安生产工作方案和实施、重大平安生产技术工程、平安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平安生产的重大事项,催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平安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生产的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平安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平安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平安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方案和财务预算。
平安生产资金用于平安生产的技术工程、设施和设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劳动防护用品,平安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储藏,以及其他平安生产方面。平安生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平安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平安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方案和上一年度平安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财政、平安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平安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以下人员及时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 新进从业人员;
〔二〕 离岗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