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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doc

上传人:wo1230 2014/10/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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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
资金管理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省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67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因素法分配我省,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含聚集区,下同)内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品牌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本操作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块状经济为特色,以集群经济提升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条件,围绕特色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适当照顾山区和欠发达地区,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有较强产业带动作用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其他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及海洋新兴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创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参加全国性、区域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活动,开展自主品牌宣传和推广,加强自主品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项目。
(六)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质量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品牌规划和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
(七)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为促进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项目。
(八)其他。支持各地开展有利于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试点项目,具体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
同一年度,一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已获得国家和省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七条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支持方式。引导基金项目,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他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同一年度,一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申请项目。
第八条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资本金投入的额度,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30%。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引导基金项目除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本操作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理处罚。
第十条引导基金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各级政府依法出资设立的主要用于促进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基金规模1亿元以上(含1亿元);
(三)基金成立1年以上(含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