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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资金占用费结算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王善保 2022/3/12 文件大小:20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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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资金占用费结算管理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内部银行资金占用费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货币资金整体使用效益,规范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
司资金调度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筹资、融资、投资和担保等经营
管理行为,第十二条 铺底资金系指集团各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参与资金中心融资
和办理各类担保而存入资金中心的最低资金额度。
1、各单位应交存的铺底资金为:一、二、三、四处有限公司和北京
工程处各为 500 万元;设计院、物资中心各为 200 万元;科研所、强力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工程公司各为 100 万元。
2、交足铺底资金的单位,享受资金中心提供的综合授信,包括贷款
额度、信贷证明额度、保函额度及贷款担保额度授信等。根据交纳铺
底资金额度的大小对各单位的综合授信额度如下:一、二、三、四处
子公司和北京工程处各为 8000 万元;设计院、物资中心各为 1000
万元;科研所、机械总厂、宁波工程公司各为 500 万元。
3、未交足铺底资金和超过授信额度的单位,需拆借资金时应加收资
金占用费,停办各类信贷保函。
4、根据资金有偿使用原则,资金中心比照银行协议存款利率支付铺
底资金存款利息。
5、已交铺底资金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抽走资金,如遇特殊原因确需使
用铺底资金,需写出专题报告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并自支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将铺底资金补足。但在资金中心有借款的单
位不得动用铺底资金。
第十三条 资金中心应根据集团各单位生产、经营的需求,在集团公
司财务部的指导下开展内部资金调剂业务。内部资金调剂业务,要严
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落实担保责任,保证按期收回。内部调剂资金
以临时性资金余缺调剂为主。
第十四条 资金中心对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以及为借款人
提供担保的担保人的偿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五条 资金中心资金调剂实行分级审批制度。资金中心为初级审
批,集团公司财务部为二级审批,集团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办公会及董事会为最高审批,资金中心对借款实施跟踪检查,确保本息按期
收回。
第十六条 资金调剂业务由资金中心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
当约定调剂款种类、用途、金额、占用费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
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资金中心调剂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对
同一借款人调剂余额不得超过资金中心存款余额的 10%。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调剂款的本金和占用费,到期不能归
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时,资金中心有权从借款单位账户直接扣回,不
足部分从担保单位账户扣回。
第十九条 对于资金中心的长短期债券和股权投资,按照公司章程和
《国有资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