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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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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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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82602
[1992]227号
1992-11-171992-11-17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建设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1992年11月17日甘政发〔1992〕227号)
、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技术档案等专项检查及验收的结
论意见;竣工财务决算情况,遗留和需要上级解决的主要问题;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建议名单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项目的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然后进行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进行一次验收。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初步验收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中既要对各单项工程逐项验收,又要对整个项目的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技术档案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验收中只组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不举行初验仪式。初步验收后方可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
第六章竣工验收的权限和组织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竣工验收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分级组织。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型项目或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建委或按隶属关系由省级主管厅(局)或地区(州、市)分别组织验收。省级厅(局)或地区(州、市)组织验收的项目须报省建委备案。地区(州、市)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上报省建委的同时,抄报省级厅(局)备案。应由省建委组织验收的,因故不能组织验收时,可委托主管厅(局)或地区(州、市)组织验收,验收结果须报省建委,由省建委审批《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竣工验收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财政、银行、环保、审计、统计、劳动、消防、档案、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和生产使用单位,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均要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设备制造单位的全面汇报,审查初步验收结论和竣工验收文件;
(二)检查竣工工程,评价设计和施工质量;
(三)审定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四)鉴定环保、职业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技术档案等实施情况;
(五)检查生产准备工作,考核试生产情况,核实生产能力,确定交付生产使用日期;
(六)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途径;
(七)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由组织验收部门印发。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对已建成投产或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逾期不组织竣工验收的,计划部门不再列入计划,银行要停止支付基建资金,财政、税收部门要以实际建设内容,按规
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征收税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竣工图编制要求》、《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验收的权限划分》、《竣工验收鉴定书主要内容》由省建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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