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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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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李璇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正当行为的一种,是法律赋予公民同XX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现实中,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根本相适应。正当防卫是法律
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展的不法
侵害行为实行。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它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包括XX和犯罪两种行为。如某甲下夜班回家,途中遇一歹徒而与之搏斗。在这里,某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因为有歹徒行凶这一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止匕外,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当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人进展防卫,那么属假想防卫,这些情形应视情况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假想防卫不属于成心犯罪,只是由于他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对客观事实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实施防卫,导致了无辜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假想防卫在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罪过,应负刑事责任。在某些场合,由于受客观条件的限制,
假想防卫人根本不可能预见到不法侵害实际不存在,这种情况下,他对其所实施的防卫行为所发生的危害后果主观上不存在罪过,其应以意外事件论处,而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它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展之时实行的,不能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展,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场,尚未完毕。
“已经开场〃,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构成现实的威胁。如:一个人正举枪要杀某甲,即说明某甲的人身平安已受到威胁,对举枪人即可进展防卫。尚未完毕的情况是指排除已经完毕的情形之外都是尚未完毕。什么时候是侵害已经完毕?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你3项规定:“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停顿防卫行为:
〔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完毕;〔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3〕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本人认为,这三种情况,均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完毕。没有必要实行防卫。例如,甲想杀害乙,提着刀来乙家。进门之后转念一想,杀死了乙,自己也要受到刑事处分,又放弃了杀乙的念头,提刀正要回去,乙持刀追上去把甲杀死,乙的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3、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财产和法人,更不能及
于无辜公民。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只有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人身或财产及其他权益造成一定损害,才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它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由于正当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决意制止正在进展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即防卫人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意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防卫的认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