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活动。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 (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二)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规章的报告情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为加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服务。第四条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所属部门及人员。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第六条公司设置独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配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事会安排的专项任务。内部审计机构独立于公司业务部门,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扰。 2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按业务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对董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出现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形,不得随意撤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特别要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营运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严密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在日常审计报3告中对涉及的内部控制做出专项说明,协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达到查错纠弊,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二)每年对公司及各单位从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对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