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摘要]本文针对食品召回制度中关于企业主动召回机制的法律责任及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了食品召回制度设计中企业主动召回模式现存的问题及其失效原因,通过对比美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提出了以监督召回为主、主动召回为辅的模式建议,并提出了食品召回模式的配套制度措施建议及改善方案。[关键词]食品安全;召回模式;监管制度[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5823(2016)05-O161-02[收稿日期]2016—02—26我国食品召回模式及实践效果《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这表明,我国食品召回采取的是企业主动召回为主,监管部门责令为辅的召回方式。然而,从我国食品召回的实践来考察,市场经济中客观规律所导致的市场失灵使企业往往不愿意采取主动召回的方式对消费者负责。例如,曾经的地方知名品牌”湖南金浩茶油”,2010年3月,媒体曝光其产品中致癌物“苯并芘”严重超标,企业并没有积极配合主动召回,而是采用了秘密召回的方式变相欺瞒消费者逃避追责。又如2011年,“思念”三鲜水饺被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超标事件,质检部门表示“思念”在发现情况后并未按规定提交食品召回计划。¨而是想要在事件被公众知悉之前秘密处理问题食品,并试图通过秘而不宣的方式处理以求将事件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上述事件表明,我国目前的食品召回基本上都是企业在监管部门干预下的强制召回或在食品安全事件被曝光后的被动召回,真正由企业发起的主动召回事件少之又少,企业的自觉性并没有得到体现。无论是食品小作坊企业还是食品领域的龙头大企业,自我纠错机制总是难免失效,监督管理必须引进他方的干预。二、主动召回模式失效的原因分析(一)召回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在食品召回过程中,成本往往是企业首要考虑的因素。现行食品召回的成本是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来承担的,但高昂的召回成本增加了企业主动召回的难度,导致企业拒绝落实召回制度。据了解,仅一次食品召回的演练就花费数万元,加上食品自身的成本还有销售运营成本,一次真正的食品召回所需的费用动辄数十万甚至百万不等。因此,高额的召回成本使大多数企业拒绝落实主动召回。另一方面,现除了食品十倍赔偿金制度,我国目前针对食品召回的惩罚力度相比欧美国家而言依然微弱,即使是新出台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对企业处罚也大多设置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成本较低,不能有效遏制违反食品召回制度的不法行为。企业趋利避害的本能让他们心存侥幸,问题食品的召回往往遭遇执行难的困境,企业即使不采取任何召回行动,直到被监管部门发现后遭受罚款,也不愿面临召回所导致的巨额财产及商誉损失。(二)主动召回与现有的企业文化相违背企业采取主动召回意味着主动承认错误,向公众承认企业所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质量问题。这与我国现有的大多数的企业文化是相违背的。企业作为谋利者,总是希望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