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时效性:失效颁布日期:19811020 实施日期:19811020 失效日期:19901231 颁布单位:铁道部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废止的铁路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0年12月31日)废止
第一条集装箱运输是铁路货物运输的一种方式。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是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引伸的办法。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除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外,并应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其引伸的规则、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局对管内的集装箱运输在不违反本办法的条件下,可制定补充办法,抄铁道部备案。
第二条铁路集装箱分为1吨、5吨两种吨位,在铁路集装箱办理站间办理运输。集装箱办理站在《货物运价里程表》中公布。
集装箱以装运贵重、易碎和怕湿货物为主。
下列货物不得使用铁路集装箱和企业自备通用集装箱装运:
,如生毛皮、牲骨、化肥、油脂、油漆、炭墨、水泥等;
,如金属块、盘元等(发货人自装的企业自备通用集装箱除外);
(其中在一定季节内不易腐烂的货物,可由铁路局确定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使用集装箱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除外)。
第三条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吨位的集装箱,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每箱货物件数。如运单内填写不下,应逐箱填写物品清单(可用具有物品清单内容的其他单据代替)一式三份,两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退还发货人。填写物品清单时,在“货件编号”栏内填写集装箱号码,“包装”栏内填写货物件数。
第四条铁路应向发货人提供状态良好的集装箱。装箱前,发货人应检查箱体状态,如发现箱体状态不良,可要求铁路更换。装箱后,要关锁箱门,进行施封,用10号铁线将集装箱锁闭装置拧固,并在集装箱门锁处拴挂一个货签(一吨集装箱另在吊环上加挂一个)。箱体上严禁张贴任何标志。
集装箱施封由发货人负责。如发货人委托铁路代封时,应在货物运单“发货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委托铁路施封”字样,由铁路以发货人的责任施封,核收施封费。并在货物运单上记明集装箱号码和施封号码。
第五条铁路与发货人或收货人互相交接集装箱,重箱凭封印和箱体现状,空箱凭箱体现状。
发货人向铁路托运重箱时,如发现封印失效、丢失、站名无法辨认或未按施封技术要求进行施封,以及发现箱体损坏时,应由发货人改善后接收。铁路向收货人交付重箱时,如发现封印失效、丢失、站名无法辨认或未按施封技术要求进行施封,以及发现箱体损坏危及货物安全时,铁路应会同收货人对该箱内的货物进行清点检查。发现货物丢失或损坏,应在交付的当时编制货运记录,由责任单位赔偿。
交接中发现集装箱损坏,铁路应及时编制集装箱破损记录(集统-4),涉及发货人或收货人责任时,由发货人或收货人在集装箱破损记录上签认。铁路集装箱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丢失或损坏时,由发货人或收货人负责赔偿。企业自备集装箱由于铁路责任造成丢失或损坏时,由铁路负责赔偿。集装箱丢失或损坏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
第六条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货人确定重量,每箱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