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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京虐童案看儿童权益保护措施的完善.pdf

上传人:cj83252951 2016/11/22 文件大小:3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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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京虐童案看儿童权益保护措施的完善.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6年9月第29卷第3期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Sept.,【本期关注】从“南京虐童案”看儿童权益保护措施的完善张桂云,韩伯靳,赵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摘要]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次写进《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儿童权利的保护有了更确凿的依据。鉴于我国国情以及已有的法制体系,将虐待儿童入罪,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是维护儿童权益的有效途径。文章以“南京虐童案”为视角,评判我国社会存在的一些虐童现状,剖析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并提出针对虐童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措施。[关键词]虐待儿童罪;家庭暴力;主体要件[中图分类号]DF5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0(2016)03—0026—04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三条规定: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其司法解释(一)所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生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1992年4月113,《儿童权利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并于同年明确提出“儿童优先”原则。“南京虐童案件”仅是社会上对儿童使用家庭暴力的一个缩影,根据相关部门的一些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有约40%的儿童遭受过各种形式的虐待,%的儿童受过更加严重的虐待。种种数据折射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不周,对虐童行为责任追究的不利,更是对当今法治的一大考验。虐童的含义我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虐童并未给出个明确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曾于1999年对虐待儿童的行为作出定义,它认为这一行为是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以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者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和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以及进行经济型剥夺。尽管我国的法治13益健全,但是在虐待儿童方面并无系统性规定。我国法律条文将虐待儿童的行为分散的规定在各个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里面。仅就反对家庭暴力这一犯罪行为来说,被害人既包括平等夫妻之间,也包括纵向的父子子女等成员之间,但笔者认为,儿童这一群体不能和其他家庭成员同13而语,一个简单的条文根本无法真正保护这些孩子的权益,我们应当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出发,在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中以专章的形式对家庭中虐待儿童的行为作出规定,特别是虐童案件的受案范围、惩治手段、救济途径、预防措施等等。为今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奠定法律基础。二、虐童的现状遭受虐待对儿童的成长和发展伤害极大,这种负面影响可能会持续他的一生,甚至可能成为将来危害国家报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综合近年来社会报道的多件虐童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现状:。这是在众多虐童行为中最普遍的种。这种虐待的行为人均是主观故意。直接的故意虐待行为包括殴打、撞击、烫伤、毁容等行为。曾有年轻的妈妈因2岁女儿不听话,不断哭闹而将其直接扔进滚烫的热水中烫伤,也有山西汾西6岁男童被伯母挖去双眼;间接伤害通常表现为不提供儿童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致使其不能在良好的生活环收稿日期:2016—06—08作者简介:张桂云(1966一),女,天津市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