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绿色能量养生馆连锁加盟合同书
东莞市绿色能量养生馆有限公司 加盟合同
总部地址:东莞市东城金月湾广场 标记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甲方向乙方授权后,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总部商标、效劳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第十五条: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局部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局部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第十六条: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效劳,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并执行“绿色能量有机养生馆加盟店售后效劳标准〞。具体见附件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为确保加盟店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效劳质量的一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体系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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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促销与广告
第十七条:为维护“绿色能量有机养生馆〞品牌形象的统一性,使加盟店能持续经营,合同生效后,甲方负责提供代表“绿色能量有机养生馆〞品牌的“VI〞系统及?加盟店手册?、?员工手册?、?培训手册?、标准店面装修样图。
第十八条: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促销礼品、提货袋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总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置总部无法提供的产品。
第十九条:甲方在授权期内,将协助乙方进行“绿色能量有机养生馆〞品牌地方性广告设计,并向乙方适时提供相应的产品宣传资料、标识、招贴物品等。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要求,帮助乙方进行有关“绿色能量有机养生馆〞品牌的促销和推广活动。〔具体事宜另议〕
第二十条:乙方可为“绿色能量有机养生馆〞品牌的产品进行促销、推广等宣传活动,并配合甲方进行“绿色能量有机养生馆〞品牌宣传活动的整体安排。乙方单独进行“绿色能量有机养生馆〞有关的宣传、广告活动时,应事先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前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因促销活动产生的费用以及实际负担金额。
七、培训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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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为维护“绿色能量有机养生馆〞品牌形象的统一性,使加盟店能持续经营,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应向加盟店传授必要的知识和经营技术。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培训安排,以保证乙方具有高质量的店铺管理水平和效劳水准。
开业前,乙方两名店员必须参加甲方规定的培训课程,获得经营必需的知识和技巧;加盟店开业前后三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应向加盟店派遣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开业后,乙方根据甲方的安排有方案参加再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销售水平和管理水平。加盟店承当培训所需的相关费用。
经营过程中,加盟店必须参加甲方召集的定期工作会议和临时工作会议,总部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日期。
第二十三条:乙方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甲方应派人对经营现状协助诊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供乙方决策参考。
八、财务制度及税费
第二十四条: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有统一的记账方式,乙方应按统一要求及时填写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其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回款进货额度内,工商税务各项费用由甲方负责向东莞市工商税务及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加盟店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由乙方负责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缴纳。
九、竞争限制
第二十六条:乙方在授权期内,不得再接受任何其他企业、个人的授权或委托,不得代理、经销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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