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西规[2019]005、市政办00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镇(街道)总体规划的强制内容。
第十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和渭河生态区范围内镇(街道)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会同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严格按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陕西省渭河生态区建设总体规划》等法规和规划的要求进行技术审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工委)审查同意,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省级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工委)审查同意,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查通过后,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住建厅备案后,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执行。
列入《西安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中的50个主要镇(街道)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县辖镇(街道)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区辖镇(街道)、开发区范围内镇(街道)及开发区托管镇(街道)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查通过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区县、开发区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戈上
第十七条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区县辖镇(街道)范围内的村庄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范围内及开发区托管镇(街道)
的村庄规划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在村庄内公示,确保规划符合村民意愿。
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布局、建筑风格和建筑高度,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健、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和渭河生态区的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严格按照《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陕西省渭河生态区建设总体规划》等法规和规划的要求进行技术审查,按程序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跨区县行政辖区、开发区及开发区托管范围的镇(街道)总体规戈IJ、村庄规划编制及审批工作,由开发区负责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村镇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三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二十条在西安市行政辖区范围(含西咸新区),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均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须取得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核发的项目准入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渭河生态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符合省、市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后,报
区(县)、开发区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