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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pdf

上传人:金钏 2022/3/15 文件大小:39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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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管理规范.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财产保险公司再受人的信用评级、偿付能力、资本金、历
史履约情况以及再保险接受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法律风险
等方面,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同时,财产保险公司还应对再
保险人接受份额进行额度管理,控制再保险信用风险集中度,提
高再保险业务安全性。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基础上,财产保险公司
可采用差异化原则对不同类型业务进行额度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接受人信用风险突发应急预案,
以应对再保险接受人资信出现问题或偿付能力突然恶化等紧急情
况下的风险保障缺口问题,最大限度保证再保险业务的安全。在
合约分保中,可引入合约终止/中止条款,对再保险接受人出现信
用风险时合约再保险责任的处置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日常事务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再保险业务日常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日
常事务的有序、有效和及时开展。
再保险业务日常事务主要包括正式合同文本、批单或附约的
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分保账单的编制、签发和签回确认;分
保余额结算;应收应付款管理;赔案管理;报表报送;业务统计
分析;档案管理等。
4四、IT 系统的开发与完善
IT 系统是开展再保险业务的重要保障,财产保险公司应开发
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再保险业务 IT 系统,包括合约和临时分保系
统、分出和分入系统等,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完善。
再保险业务 IT 系统应实现对公司自留额的实时管理,应将不
同险种的最大自留额嵌入到核保系统中并及时维护更新。对超过
自留额的标的,核保系统应能够自动转到再保险系统。分保安排
确认后,方可完成核保出单。
再保险业务 IT 系统应具有数据的分析管理功能,自动形成周
期性的数据报表和上报监管机关数据,实现对历史数据的分析管
理。保险公司应利用 IT 系统功能对公司再保险安排情况和再保险
合约进行事前测算和事后评估,定期形成再保险安排评估报告,
指导下一年的再保险安排。
再保险业务 IT 系统应具有权限管理功能,明确将经办和复核、
核保和再保岗位分开,确保再保险职能和操作权限在 IT 系统中体
现。
再保险业务 IT 系统应能够将核保、理赔、批改等环节的变化
及时反映在再保险系统中,应具有数据修订痕迹记录功能,对已
确定数据的修改进行全面记录跟踪。
五、应收账款管理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应收账款管理机制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
理,定期与再保险接受人和分出人核实再保险业务的应收款项,
5严控应收账款的规模和期限,避免应收账款形成坏账损失,导致
公司资金成本和管理成本的增加,甚至引起公司偿付能力的下降。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催收制度解决长期应收账
款问题。
六、赔案管理
再保险双方应严格按照分保条件约定进行赔案管理,任何一
方均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发送出险通知、提供赔
案资料和摊回赔款等责任。赔款摊回适用“ 共命运” 原则,即在
分出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尽职厘定损失的前提下,分出公司的理赔
决定自动适用于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的赔偿责任限于原
保单以及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分出公司自身的坏账、
倒闭等财务风险,以及未经再保险公司同意的通融赔付(分出公
司明知无实际赔偿责任的自愿赔付)等除外。
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应严格按照再保险双方确认的分
保比例计算再保险摊回赔款金额,除为纠正分保时的错误和遗漏
外,不应在摊回赔款时再次调整包括分保比例在内的分保方案;
在非比例再保险中,若事故或巨灾持续时间超过合约中对一次事
故或巨灾的约定时间,分出公司在计算摊回赔款金额时,应根据
合约条款选择合适的事故或巨灾时间段,对选定时间段外发生的
保险损失,不应进入再保险合约进行摊回。
在临时分保业务中,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例如,理赔控
制条款(Claims Control Clause)、理赔合作条款(Claims
6Cooperation Clause)等),则无论赔案损失大小,分出公司均应
在知道赔案发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