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规定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概况
太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八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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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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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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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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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早期发现
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证
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分布情况
早期观察
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及时识别
改善作业环境条件
改革生产工艺
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对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人员处理安置
及时干预
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
及危害程度评价
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服务于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的研究工作。
及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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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权力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的责任
对接触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存。
要确保医学资料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隐私权、保密权。
保证危害因素作业劳动者按时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
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机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对其所出示的检查结果和总结报告承担责任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要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专业人员有义务接受劳动者对健康检查结果的询问或咨询,如实地向劳动者解释检查结果和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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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程序
用人单位
应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计划。
用人单位选择并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相对固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提供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护、应急救援等有关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接受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委托,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和体检结果汇总工作。
按照委托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健康检查结果报告。
结合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监测资料,分析发生健康损害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建议和需要向用人单位说明的其它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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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原则及规定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应用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主要是指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健康评价和健康监护报告及所有相关的原始资料和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应防止资料的滥用和扩散。劳动者有权得到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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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对能致劳动能力永久丧失的疾病不列为职业禁忌证。
职业病
职业禁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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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接触需要开展推荐性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则上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监护;
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但在工作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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