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不足1010户的,每削减101户,补助资金削减5%,超过1010户的,每增加101户,补助资金增加5%,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补助资金仅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设施选购、宣扬培训以及劳务补贴等方面。
,通过市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后获得绿色物业管理评价补助资金。
(四)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
。
、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分别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主动个人(不占用各区主动个人名额),赐予补助资金1010元/人。
。
四、激励名额
每年对分类成效显著的家庭、个人、住宅区和单位赐予激励,
限额分别为5000个、1010个、500个,单位不限定名额。
各区家庭限额如下:福田区625个、罗湖区415个、南山区573个、盐田区95个、宝安区1265个、龙岗区915个、龙华区645个、坪山区173个、光明区240个、大鹏新区60个。
各区个人限额如下:福田区125个、罗湖区80个、南山区115个、盐田区20个、宝安区250个、龙岗区185个、龙华区130个、坪山区35个、光明区50个、大鹏新区10个。
各区住宅区限额如下:福田区101个、罗湖区73个、南山区80个、盐田区25个、宝安区110个、龙岗区60个、龙华区40个、坪山区5个、光明区5个、大鹏新区5个。
五、工作保障
(一)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和全市激励资金的总体绩效评价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详细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开展辖区年度激励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和初审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激励经费纳入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可依据激励资金绩效评价及上年度激励对象抽样复查的结果,适当调整各区经费补贴。
(二)激励程序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方案并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辖区激励工作实施细则。
具备条件的家庭、个人、住宅区和单位应主动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供应相关佐证材料;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对象举荐上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举荐对象进行审核,依据辖区名额择优确定候选激励对象;候选激励对象名单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经公示的激励对象如无异议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实施激励。
(三)经费落实
各区财政每年按以下额度支配生活垃圾分类激励补助资金(共6250万元):、罗湖区806万元、、盐田区286万元、宝安区1393万元、、龙华区557万元、、光明区118万元、大鹏新区78万元。
市财政每年支配最高限额3125万元,采纳以奖代补的方式,根据上述各区每年实际拨付的生活垃圾分类激励补助资金的50%,对各区予以经费补贴。
各区依据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和实际状况,可适当扩大激励补助范围。因扩大激励补助范围而增加的资金,由各区财政全额担当。
(四)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区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上年度激励对象进行抽样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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